一、垄断协议的法律界定与类型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之间或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破坏市场竞争机制,可分为两类:
- 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价格固定、市场分割、产量限制等协议,直接削弱市场活力。
- 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实施转售价格维持、地域销售限制等行为,可能阻碍市场自由流通。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综合考量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技术壁垒等因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符合以下情形可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单一经营者市场份额≥50%
- 两个经营者合计份额≥66.7%
- 三个经营者合计份额≥75%
但若经营者能证明实际不存在控制市场能力,或市场份额不足10%的参与者存在,则可推翻推定。
三、滥用行为的典型形式与规制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以下行为可能构成滥用:
- 不公平定价:长期维持明显高于竞争水平的价格
- 掠夺性定价:无正当理由低于成本销售
- 拒绝交易:切断必要设施供应
- 差别待遇:对同等交易对象实施歧视性条款
四、法律责任与抗辩事由
违法主体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年度销售额1%-10%罚款
- 对个人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 民事赔偿诉讼三倍惩罚性赔偿
正当抗辩包括证明行为符合行业特性、提升效率、维护公共利益等。
五、反垄断规制的实施路径
完善规制体系需多维度推进:
- 建立动态市场份额监测机制
- 强化平台经济领域算法共谋识别
- 优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适用范围
- 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
反垄断法通过禁止垄断协议和规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构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基础框架。未来需在数字经济治理、举证责任分配、跨区域执法协作等领域持续完善制度设计,实现市场竞争活力与规模经济效益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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