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下垄断协议与市场支配地位规制要点

本文系统解析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与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要点,涵盖法律界定、认定标准、典型滥用行为、法律责任及实施路径,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执法实践,为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提供指引。

一、垄断协议的法律界定与类型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之间或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破坏市场竞争机制,可分为两类:

反垄断法下垄断协议与市场支配地位规制要点

  • 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价格固定、市场分割、产量限制等协议,直接削弱市场活力。
  • 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实施转售价格维持、地域销售限制等行为,可能阻碍市场自由流通。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综合考量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技术壁垒等因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符合以下情形可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 单一经营者市场份额≥50%
  2. 两个经营者合计份额≥66.7%
  3. 三个经营者合计份额≥75%

但若经营者能证明实际不存在控制市场能力,或市场份额不足10%的参与者存在,则可推翻推定。

三、滥用行为的典型形式与规制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以下行为可能构成滥用:

图1:主要滥用行为类型
  • 不公平定价:长期维持明显高于竞争水平的价格
  • 掠夺性定价:无正当理由低于成本销售
  • 拒绝交易:切断必要设施供应
  • 差别待遇:对同等交易对象实施歧视性条款

四、法律责任与抗辩事由

违法主体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年度销售额1%-10%罚款
  • 对个人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 民事赔偿诉讼三倍惩罚性赔偿

正当抗辩包括证明行为符合行业特性、提升效率、维护公共利益等。

五、反垄断规制的实施路径

完善规制体系需多维度推进:

  1. 建立动态市场份额监测机制
  2. 强化平台经济领域算法共谋识别
  3. 优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适用范围
  4. 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衔接机制

反垄断法通过禁止垄断协议和规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构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基础框架。未来需在数字经济治理、举证责任分配、跨区域执法协作等领域持续完善制度设计,实现市场竞争活力与规模经济效益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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