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与备案要求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明确要求网络视听节目制作必须完成备案程序。自2025年3月起,所有微短剧、网络电影等节目上线前须在片头标注许可证号或备案号,未完成备案的节目不得传播。
备案表类型与内容
广电部门发布的备案材料包含以下主要表格:
- 《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表》:需包含制作单位资质、节目类型和内容梗概
- 《境外人员参加节目制作备案表》:涉及外籍演职人员时必须提交
- 《剧本备案大纲》:要求包含1500字剧情大纲及300字思想内涵说明
备案流程规范
备案流程分为三个关键阶段:
违规处理措施
对未按规定备案的节目,监管部门将采取双重处罚:
违规类型 | 处理措施 |
---|---|
未标注备案号 | 全网下架并处罚制作单位 |
备案信息不实 | 暂停播出并限期整改 |
广电总局通过完善的备案表体系和数字化管理系统,建立了涵盖剧本创作、人员聘用、成片审核的全流程监管机制。制作单位需严格按照《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新规要求,规范使用各类备案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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