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与审理结果
2023年某互联网平台起诉某刷量公司通过技术手段伪造视频播放量达12亿次,造成平台算法机制紊乱及广告主经济损失。经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万元,并在判决书中首次明确虚假流量属于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核心要点
法院认定刷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核心依据包括:
- 破坏平台数据真实性,干扰正常商业评价体系
- 造成用户与广告主双重信任危机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款
虚假流量法律定性
判决书创新性提出“数据污染”概念,指出虚假流量实质是通过技术手段制造虚假市场信号。法律专家认为该案突破传统仿冒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认定模式,为数字经济时代新型竞争行为划定边界。
行业影响与治理建议
互联网协会数据显示,刷量黑产年市场规模超80亿元。法院建议建立多方协同治理机制:
- 平台完善异常流量识别系统
- 监管部门建立黑名单共享机制
- 立法机关明确数据造假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对比分析
案例 | 涉案金额 | 判决金额 |
---|---|---|
上海刷单案(2021) | 500万元 | 50万元 |
广州虚假点评案(2022) | 200万元 | 80万元 |
本案 | 1200万元 | 300万元 |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重要司法指引,标志着我国互联网竞争秩序治理进入新阶段。未来需通过技术监测、行业自律与法律规制三位一体的方式,构建健康可持续的流量经济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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