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刷流量案审结 法院界定虚假流量属不正当竞争

全国首例刷流量案审结引发行业震动,法院明确将虚假流量纳入不正当竞争范畴,判决赔偿300万元并创新提出“数据污染”概念。本案为数字经济时代竞争秩序划定法律边界,推动建立多方协同治理机制。

案件背景与审理结果

2023年某互联网平台起诉某刷量公司通过技术手段伪造视频播放量达12亿次,造成平台算法机制紊乱及广告主经济损失。经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万元,并在判决书中首次明确虚假流量属于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核心要点

法院认定刷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核心依据包括:

  • 破坏平台数据真实性,干扰正常商业评价体系
  • 造成用户与广告主双重信任危机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款

虚假流量法律定性

判决书创新性提出“数据污染”概念,指出虚假流量实质是通过技术手段制造虚假市场信号。法律专家认为该案突破传统仿冒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认定模式,为数字经济时代新型竞争行为划定边界。

行业影响与治理建议

互联网协会数据显示,刷量黑产年市场规模超80亿元。法院建议建立多方协同治理机制:

  1. 平台完善异常流量识别系统
  2. 监管部门建立黑名单共享机制
  3. 立法机关明确数据造假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对比分析

近年同类案件判决对比
案例 涉案金额 判决金额
上海刷单案(2021) 500万元 50万元
广州虚假点评案(2022) 200万元 80万元
本案 1200万元 300万元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重要司法指引,标志着我国互联网竞争秩序治理进入新阶段。未来需通过技术监测、行业自律与法律规制三位一体的方式,构建健康可持续的流量经济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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