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运营商未明确告知套餐变更的关键条款或通过模糊话术诱导修改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 未说明套餐有效期限制
- 隐瞒恢复原套餐的附加条件
侵害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禁止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以下情形均涉嫌违法:
- 未经确认单方面修改套餐
- 设置不合理的保号门槛
- 关闭原有套餐办理通道
违反公平交易权
《电信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使用方式,强制改套餐行为可能涉及:
- 捆绑销售非必需服务
- 设置不对等违约金条款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未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运营商擅自变更入网协议约定的套餐内容,已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
- 继续履行原合同
- 赔偿实际损失
- 解除服务协议
限制投诉救济权
部分运营商通过设置复杂投诉流程或要求消费者提供不必要证明材料的做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便捷投诉处理义务。
强制改保号套餐行为构成对消费者多项基本权利的侵害,消费者可通过12315投诉平台或司法途径维护权益,运营商应依法提供无附加条件的保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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